据一些移民行业同行的信息,我们了解到一部分申请人的EB-1A申请条件已经明确被移民官认可的情况下依然被拒。即:即使满足了EB-1A的10个申请条件中的3个条件,也可能会被移民官拒绝批准。进一步阐述了,满足EB-1A10个条件中的3个,只是门槛之一,并非一定可以获批通过。
 
一些申请人代理律师相信他们提交的申请案是在仔细阅读了美国移民法规的基础上才进行申请的,他们觉得对于申请获得批准很有把握。事实上,美国移民局的书面法规只是让你了解一个成功审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书面法规仅仅列举了需要满足所寻求移民类别申请的客观证据,而在具体审批过程中,移民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对于证据会自由做出广泛地评估和判断。因此,仅仅提供基础文件证据还不足以满足全部法律规定。美国移民局官员在“最终价值判定阶段”,通过整体审核你提交的证据,主观上来决定证据是否足以把你和别人区分,申请人是否满足法规的真正要求,例如EB-1A的“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EB-1B的“在学术领域已经获得国际认可的杰出地位”。这些主观上的认可都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许多申请案失败都是移民官在自由裁量权下的主观理由,所以仅仅提交了足够数量的客观证据就期待审核通过是不现实的。
 
这种自由裁量权还体现在:
1、根据8 USC 1357(b);8 CFR 103.2(b)(16)(i)条款,美国移民局官员通过查询美国移民局或其他政府文件、系统、数据库或获取公开信息,对于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有自由裁量权。例如,一个美国移民局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查阅公开的国家商业网站核查申请人公司结构信息;又如,一个美国移民局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搜索非公开的美国政府数据库核实申请人在美国非移民停留的历史;
2、在8CFR 103.2(b)(8)条款下,美国移民局官员在适当的条件下,对于发出“要求进一步证据”(RFE)和意图拒绝通知(NOID)有自由裁量权,美国移民局官员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不事先发送RFE或NOID而直接拒绝申请案有自由裁量权;
3、根据8 CFR103.2(b)(8)(i)条款,如果所规定条件根据“优势证据标准”已验证满足,移民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提出附加问题,虽然申请方已经满足基本要求,但如果没有证明能够满足移民官全面慎重考虑后的自由裁量要求,移民官也有权发出NOID或直接拒绝。

我们针对申请人的10个EB-1A条件满足了3个仍然被拒的案例做了大量的研究,对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尺度、用法非常熟悉,已经能够通过后续的申请操作,将这类情况的客户的案子顺利获得批准,如果你的移民申请满足了3个条件仍被拒,请不要灰心不要泄气,可以联系我们微(hkmydym),进行临门一脚,完成看似不可能完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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