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市场上做杰出人才移民服务的机构越来越多, 申请人的选择也不断加大, 有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众多大陆移民中介,也有越来越多的美国律所介入。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 越来越多的人反映, 审批趋于更加严格。业界也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况, 明明条件看似不错的申请人, 并没有获批, 而看起来并不是很强的申请人, 却通过了 。这当然同代理律师的水准递交材料的质量相关,但关键还是要深入了解, 移民局到底是根据什么法律或者守则审批一个EB-1A的申请案呢? 为此,本文带读者“走进美国移民局”,看美国移民局官员如何依据现行统一的联邦法律和移民局内部指导规章来审理EB-1A申请的

美国是一个建立在庞大法律系统上的国家,一切都是依法行事, 移民也不例外。要成功办理移民申请,最好的办法还是从相关法律要求入手。美国五十个州都是独立的主权实体,拥有自己的州宪法和州政府。它们保留制定除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联邦参议院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权。而移民法,则属于联邦法律。因此, 移民局审核官员(简称ISO或IO)在审理每一个杰出人才申请案时,都是依据现行统一的联邦法律和移民局内部指导规章来审理的。这主要包括:移民和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简称INA)《联邦法律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ister,简称CFR),《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简称AFM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 (Policy Manual),同时也要依据移民局随时通过的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randum)。

 

此外,在职业移民具体审批实践中,以往移民局各地服务中心为处理收到的各类职业移民申请,制定了各自的处理程序。后来,移民局根据不同服务中心的最佳实践经验,为了提高审批效率,也为了使各服务中心使用的操作政策和程序标准化,制定了I-140全国标准操作程序(I-140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简称SOP),以确保无论管辖范围如何,申请人都能获得一致的处理。
 

移民和国籍法

 

INA创建于1952年。之前,全美分散存在着各种管理移民事务的法规,但没有汇编到一个地方。1952年的INA,又被称为麦卡伦 - 沃尔特法案( McCarran-Walter bill,PublicLaw No. 82-414),收集并编纂了许多现有条款,并重新组织了移民法的结构。多年来,该法案已经多次修订,仍然是移民法的基本组织。INA分为标题(Titles),章 (Chapters)和节(Sections)。虽然它是一部独立的法,但该法也包含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简称U.S.C.)中。U.S.C.是美国所有法律的集合。它按一般字母顺序排列出五十多个主题标题。其中第八标题涉及 到 “外国人和国籍” (Aliens and Nationality)。美国移民局(USCIS)目前隶属于司法部。INA的执法权属于司法部长,在司法部长的授权下,USCIS实际成了INA的核心执法机构。换句话说, 司法部长授权移民局长实施执行INA 。INA是国法,是指导司法部、USCIS乃至每一个IO进行移民审查的最高纲领。

 

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条款及 美国法典8U.S.C. § 1153(b)(1)(A)条款是这样描述杰出人才移民类别申请的:

 

(A) 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如果一个外国人可在此分段描述-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上具备已经通过广泛文件证明出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赞誉以及取得的成就已经获得领域内认可的杰出能力。

 

(ii) 该外国人寻求来美在具备杰出能力的范围内继续工作,和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预期将实质性利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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